一、對工傷認定不服如何起訴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下列工傷認定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決定;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涉及工傷認定的其他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其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受理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不作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除工傷認定決定以外的其他工傷認定行政行為或者行政不作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二、工傷認定的訴訟參與人有哪些
1、用人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以下簡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或行政不作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工會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其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或行政不作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申請作出的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就工傷認定申請的行政不作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具有工傷認定職責的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為被告。
5、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另一方當事人為第三人。
6、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近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應當通知受傷害職工所屬用人單位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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