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可以繼續取保候審。如果法院認為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收監執行。另外,法院作出判決后,如果判處實刑,會當庭予以羈押并收監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對于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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