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用于確保犯罪嫌疑人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其是否判實刑取決于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作出的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換言之其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取保候審后是否會判實刑,關鍵要看取保候審期滿后;法院依據案件的事實情況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還是無罪、罪重還是罪輕,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判決。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拓展延伸
取保候審人員的審判程序中的關鍵問題及改進建議
取保候審人員的審判程序中存在著一些關鍵問題,需要我們的關注和改進。首先,審判程序的時效性是一個重要問題,有些案件可能因為程序拖延而導致取保候審人員的權益受損。其次,取保候審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也需要加強,包括對其隱私、尊嚴和人身安全的保護。此外,審判程序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需要進一步提高,確保每個取保候審人員都能享受到公正的審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可以采取一些改進措施,例如加強審判程序監督、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素養、加強法律援助等。通過這些改進,我們可以更好地保護取保候審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結語
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其是否會判實刑,關鍵在于法院根據案件的事實情況和證據依法作出的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取保候審適用于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況。然而,在取保候審人員的審判程序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時效性、權益保障和審判公正性。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們可以加強審判程序監督、提高審判人員素養、加強法律援助等措施,以保護取保候審人員的合法權益,提高審判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二節 取保候審 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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