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如果被帶到派出所并被沒收手機說明是被傳喚了,按照法律規定被傳喚人員應道法接受人身檢查、包括隨身攜帶物品,這些物品不是被沒收,只是被暫時扣押,審查、傳喚結束按照處理結果就會發還給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家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應當出示工作證明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明,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明文件。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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