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根據勞動者勞動崗位、技能及工作數量、質量,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勞動者已履行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支付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侵犯。勞動者有權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對于拒不依法繳納或延遲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上述社會保險費,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侵害,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怎么維權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什么情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有哪些情形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不足額不及時發放勞動報酬的怎么辦
1、用人單位不足額不及時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發放;2、如果單位拒絕的,勞動者可以準備投訴的材料,去勞動局投訴;或者依法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該內容由 王祖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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