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4)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5)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6)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種終止屬于自然終止。如果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消亡,如勞動者一方死亡或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等,勞動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另外,如果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終止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確定的關系也告終止。這兩種終止可以稱為勞動合同的非自然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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