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懷孕并不是免死金牌!孕婦犯罪也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不是不予追究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孕婦犯罪具體情形的規定,孕婦犯罪后的刑罰量刑有一定的特殊保護,但不意味著孕婦犯罪可以免除刑罰。法律上對于孕婦的處罰按照如下規定:
一、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可以監視居住。
可以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予以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p>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5、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停止死刑執行。
正在懷孕的罪犯應當停止死刑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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