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爛尾了,業主如已經支付了全款且因房屋爛尾無法交付,在催告后三個月期限屆滿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如果開發商因破產導致房屋爛尾,買受人可以申報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百六十三條
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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