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施工噪音擾民主要歸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章,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推進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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