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贍養老人原則上也有遺產繼承權,但有贍養能力不盡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是:(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一、遺產繼承權利喪失后能否恢復
1、遺產繼承權利喪失后還能夠恢復。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行為,亦或是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是事后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恢復遺產繼承權利。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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