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這里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權
1、因一方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給另一方造成損害,無過錯方請求過錯方進行賠償。法定情形有:有重婚行為;與他人同居行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或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對其進行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2、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二、重婚罪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重婚罪的賠償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只規定,構成重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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