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出于加強民生保護目的,加大對一些嚴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懲處力度,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范圍。鑒于傳統觀點認為,欠薪僅僅為欠債,是否支付勞動報酬本質上是民事行為,沒有必要將其上升為刑事犯罪,為此,是否應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入罪,如何合理界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的罪名,使之更具科學性、可行性,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成為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人士熱議的話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1997年后最大規模的一次刑法修改。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等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也正式列入《刑法修正案(八)》法條,進一步強化了刑法對民生的保護。為統一司法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該司法解釋將惡意欠薪的罪名正式確定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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