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子女沒盡贍養義務不是一定能拿遺產。如果被繼承人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且前述指定繼承人不包括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的,則該子女無法定繼承權,即無法繼承遺產。如果沒有指定繼承的,分配遺產時,應當對未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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