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中過錯方如何賠償的?
離婚過錯方賠償包括兩部分: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金額目前司法界尚無定論,但可以參考以下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2、無過錯方所受到的現實損害;
3、過錯方與無過錯方的財力與未來的生活需要;
4、夫妻雙方年齡及安康狀況;
5、夫妻雙方適用于后代受教育或須用于子女教育的時間和費用;
6、夫妻雙方的謀生能力等。
二、離婚分割財產可以反悔嗎?
1、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會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后,發現不存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有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2、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當事人在登記離婚后,以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另行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三、離婚分割財產的原則是什么?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存在過錯離婚情況,對過錯方是可以不分財產的,簽協議辦的離婚手續是可以反悔的,但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離婚之后發現對方隱藏、隱瞞婚內共同財產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婚內共同財產,此時對于隱瞞的一方是過錯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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