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則派出所要進行扣押,自然要收手機;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則不能收手機,但仍應交給派出所保管,并開具暫扣單,等傳喚結束后,將手機等物品領回即可。公安局扣押手機,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在勘驗、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損毀。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公安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接受或者依法調取的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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