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主張勞動關系成立的一方對勞動關系的成立存在舉證責任。
2、勞動者已能夠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3、勞動者工資標準、工資發放時間及發放周期、工資構成以及工資計算方法的證據。
4、雙方約定的工時制度的證據;
5、勞動者存在加班事實的證據;
6、用人單位是否安排調休的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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