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雙方均無過錯的是不能要求離婚賠償的,如果存在上述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人民法院會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賠償:
(一)受害人的精神損害程度,受害人精神損害程度越高賠償越高。
(二)過錯方的過錯程度,過錯越大,過錯方對受害人的賠償金額越大。
(三)過錯方具體的侵權情節,侵權方式越惡劣,持續時間越長,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就越大,其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相對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四)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過錯方無任何固定的經濟來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是無能為力的,但并不是意味著這樣就可以不還。
(五)訴訟時當地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越好的地區,一般能夠得到更高的賠償。
一、當代結婚條件的價值主要有幾點:
第一、有利于倡導婚姻自由。
如我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一規定是反對封建的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法律依據,從而為當事人的婚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第二、有利于為國家政策服務。
如我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結婚必須達到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這一規定有利于我國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有利于優生優育和提高婚姻質量。
第三、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
如我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規定:禁止有配偶者結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一記等。從而為維護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保障婚姻關系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四、有利于優生優育,保護當事人與社會的根本利益。
國家提倡婚姻自由,反對包辦買賣婚姻,但并不是說結婚是沒有條件的。法律上對結婚的條件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即年齡和自愿的原則,如果這兩個基本點沒有達到,是無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如果出現相關問題和情況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判定和法律的判罰來進行界定。
二、無過錯可以離婚嗎
無過錯可以離婚,協議離婚的只要夫妻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判決生效就解除了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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