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出于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系而產生之權利并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在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
《民法典》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無過錯方如何舉證
在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離婚無過錯方舉證相對比較困難,甚至還要冒著侵犯隱私權的風險。有時即使獲得了證據,因證據形式或者渠道存在問題,會被當作非法證據,很難被法院認定。而造成無過錯方舉證現狀的原因,根據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來說,在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案件中,普遍存在著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缺乏充分的證據支持。無過錯方可收集的證據主要有:過錯方寫的“懺悔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因過錯方違法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以及其他有關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監控視頻等。
二、離婚無過錯方應當搜集哪些證據呢
一般來說,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
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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