贍養繼承協議的效力
贍養協議具有法律依據?!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芬幎ㄙ狆B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從本條看,所謂贍養協議是具有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之間為了贍養老人而簽訂的具體劃分贍養義務和如何履行義務的約定。贍養協議一般不涉及老人的財產。贍養人一旦簽訂贍養協議,該協議就要受到法律保護,按照該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如果贍養協議加上了對老人去世后遺產的劃分,其協議的效力則有疑問。中華民族具有敬老、養老的美德,古代很多朝代都是以孝治天下。孝敬老人作為中國文化傳統的一部分,在現在依然受到法律的推崇。贍養繼承協議的效力一般不能從合同法上判斷其效力,因為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對于贍養繼承等問題涉及身份關系,不宜適用合同法。我國合同法主張平等、自愿、等價有償,其并不適用于贍養、繼承問題。該問題多有法律的強制規定,其權利和義務并不存在對價。我國合同法實際上對合同適用范圍進行了極大的限縮,但是合同法的規則仍然可以適用于協議的,不管這種協議如何,前提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
單純從合同法上看,贍養繼承協議應為無效。第一,贍養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義務人不能放棄這種義務。即便老人沒有財產,贍養人也必須盡到自己贍養義務。每個子女都有義務贍養老人。在農村,出嫁的女兒不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是一種習俗,在法律上并未承認。相信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人們的觀念會和法律接軌。在現在的情形下,對沒有或盡義務少的子女可適當少分遺產,但其繼承權不能被剝奪。第二,處分老人的財產可分為兩種情況:1、未經老人同意。處分老人的財產是一種無權處分。財產的處分只有財產所有人享有,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侵犯。贍養人無視老人的存在,以繼承老人去世后的財產為依據來承擔義務,不能收到法律保護。其對財產的處分沒有法律上的效力。2、經過老人的同意。經過老人的同意的處分,應當看做是遺囑。但是仍不得將贍養與繼承之間建立對價關系。為了保護老年人的權益,減少道德風險,老人一般不宜明確財產的歸屬,防止或減少未獲得財產或者認為獲得財產少的贍養人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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