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一般情況,雙方約定履行期限的借貸合同,債權人是不能提前要求債務人履行的。但如果債務人存在以下兩種情形時:
1、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2、當事人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一方之所以做出這樣的預見,是因為另一方自己的行為引起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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