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到工商局辦理遺失印章手續,憑工商開具的證明到公安局;
2、到公安局辦理換章手續,包括遺失手續、換章重刻手續;
3、登報將原印章作廢
4、取得新章到公安、工商備案,并結銷手續;
5、銀行、稅務、企業內部、有關業務單位印章啟用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原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這一條規定了拾得人負有返還遺失物的義務,并不得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拾得人知道權利人的,有義務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不知道權利人的,有義務交存有關部門(主要指公安機關),即通知或者交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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