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向債務人要過債的證明包括:
1、人民法院在審理借貸糾紛的案件時,一般會要求原告提供書面的憑證,在沒有書面憑證的情況下,原告可以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聊天記錄作為證據提交,錄音時不需要第三方在場;
2、如果有案外人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等。
一、無借條欠款如何追討
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輔佐,如證人,欠款發生的原因,或者對方自認等。對于債務人到對債務到期,在債權人的要求之下仍然不償還到期債務,而債權人又沒有借條的情況之下,債權人想要追回到期債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沒有借條,如果有證人能證明債務人在何時何地借債權人債務多少。只要證人是與債權、債務人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證人的證言是能夠被法院采信,作為證據的。2、沒有借條還可以在催還債務時,對自己與債務人的談話進行錄音,如果債務人在談話中承認自己有借款行為且沒有償還,只要債務人不是在債權人用非法手段逼迫的情況下,自愿說出的,那么這樣的錄音也是可以作為證據,證明債權人擁有債權。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進行追債一定要注意,證人證言的證人必須出庭證明,否則是不會作為證據采信的,當然證人有特殊情況的確不能出庭的情況除外。證人一定要是民事行為能力人。而錄音等證據需要沒有疑點。
二、婚外遇法律怎么處理
夫妻一方出軌的,法律上通常認定雙方感情破裂。若此時起訴離婚,即使被告不同意離婚,在原告堅持離婚的情況下,法院通常也會判決離婚。因出軌導致離婚的,原則上不影響共有財產的分割,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割。但是,《民法典》生效實施后,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也就是說,一方存在出軌等過錯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以少分。但是需要當事人提供對方存在出軌事實的證據:
1、書面證明。書面證明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這些對客觀事物的反映,在法院上更容易被法官認可?;橥馇橹?,可以從對方和“小三”的親密合照、開房票據、通話記錄、共同外出的車票、機票等方面搜集證據。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包括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三、欠錢不還如何起訴?
一、訴訟費的繳納
訴訟費先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待案件審結后根據案件情況再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如果是被告敗訴,就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如果是雙方各有勝負,訴訟費由雙方分擔或是由法院確定如何分擔。
二、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三、民間借貸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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