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董事會在其職權范圍所作出不存在瑕疵的董事會決議。該類決議是董事會依法、章程履行職責的表現。
如果允許股東會隨意變更,勢必影響公司運營的穩定性,損害公司商業信譽,同時也不符合公司法所確立的公司架構的要求。因此,該類決議系董事會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所形成的,股東會無權予以撤銷。但是,公司的股東對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不服,認為股東會或者董事會的召集或者表決程序違法的,可以通過向法院訴訟要求撤銷決議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四條 規定,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款 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