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誣陷強奸沒有證據,建議委托律師處理。
強奸罪的構成: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襲、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的性行為。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作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被人誣陷了,就要找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如果誣陷別人,目的是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該行為是違法的,依法應給予治安處罰。建議當事人報案解決。如果自己被誣告的,可以舉報該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追究誣告人的刑事責任。任何請求都需要證據來支撐,刑法規定有誣告陷害罪,若是被人陷害可能被司法機關追訴的,可以如實向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的所知,由國家機關來尋找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款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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