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訂立生效后,當事人當然不能單方面毀約。在法律中,毀約行為被表述為違約行為,是指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義務。針對這種情形,我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分為: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支付違約金;5、承擔定金罰則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當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或者合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一個合格的市場主體應當做到的。也就是說,除非存在法定情形,當事人是不可以單方面違約的。
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和全面履行的原則。當事人應當根據事先的約定,全面履行約定的合同義務,同時要尊重對方的利益。這是進行平等的民事活動的前提,也是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一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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