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多可以達到15個月。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五)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六)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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