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法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
獨立法人的公司有兩種:
1、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公司)
2、股份責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企業是企業法人。按照企業管理形式和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同,企業法人又分為公司法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資企業(合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有限責任企業);國有公司(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改制的國有公司,一般是股份制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獨立的企業形式,現在已經不能設立。但是還有一部分原有的公司存在);個人獨資企業(無限責任,相當于大個體。但是與個體不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和一般合伙兩種)。最后個體戶有時被看作企業,但在法律上它相當于自然人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對內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對外轉讓
(1)有約定按約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沒有約定按法定: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大于1/2)同意。
注意:股東向股東之內的人轉讓股權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確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③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優先購買權(順序:協商——出資比例)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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