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能,職工在企業集體食堂就餐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是因企業管理不善,對食堂食物購置渠道審查管理不力,食物安全衛生質量把關不嚴;食物不符合衛生條件等企業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并非職工本人責任。因企業原因造成職工傷、殘、亡,就應由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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