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機動車都能辦理登記手續。具體來看,以下幾種情況的機動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機動車。
(2)、無法提供車輛來歷證明(如購車發票等)的機動車,例如走私車輛。
(3)、不屬于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于安全技術檢驗的車型,又未能獲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的機動車。
(4)、已達到報廢標準的翻新車輛。機動車登記證書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由車輛所有人保管,不隨車攜帶。此后辦理轉籍、過戶等任何車輛登記時都要求出具車輛登記證,并在上面記錄車輛的相關情況。相當于車子的“身份證”。
(一)、丟失補辦補辦條件
1、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
2、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機動車登記和業務,但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除外。對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傷殘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可以憑相關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領。
(二)、所需材料:
1、《機動車牌證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機動車查驗記錄表(當場辦理)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所有人應將車開到車管所。機動車所有人為自然人辦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業務的,應本人到場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機動車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殘和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場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應當出具有關證明。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
(四)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五)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或者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等使用性質改變的;
(六)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機動車所有人為兩人以上,需要將登記的所有人姓名變更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
屬于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后十日內向車輛管理所申請變更登記;屬于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變更事項的,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出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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