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鑒定書下來后多久可失效
工傷鑒定書下來后,一直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有證據證明鑒定書是無效的除外,如提供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工傷認定書。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構成職業病的條件是什么
1、患病主體必須是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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