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與原來的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那么勞動者可以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尋找新的工作,建立新的勞動關系;
如果勞動者還沒有與原來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雖然在法律上并未明確禁止勞動者存在雙重勞動關系,但如果勞動者與新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給原來的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與新的用人單位需要對原用人單位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者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簽署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更應該對建立新的勞動關系更加慎重。
因此,建議員工離職時應與原單位辦理離職手續,并要求單位出具離職證明。再找新的工作。
一、是否可以存在多個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以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前提是原單位無異議,事先告知新單位。
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但勞動者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取得原單位同意,并事先告知新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而新單位則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離職證明什么時候給員工?
離職證明應在解除勞動關系后的十五日內開給員工,勞動者可以在離職的時候進行索要。離職證明作用包括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可以憑此轉移勞動者的人事關系、公積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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