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利于夫妻雙方約束、解決財產糾紛、節省司法資源、保護合法權益,避免離婚產生不必要糾紛,但也存在躲債、損害感情、不公平、無法保護無形財產的弊端。
法律分析
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
1、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
2、有利于在短期內解決財產方面的問題。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4、有利于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地位相對平等。
5、明確財產所有權,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侵害。
6、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
婚前財產公證的缺點:
1、有人可能為了逃避債務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
2、婚前財產公證可能對夫妻之間的感情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3、婚前財產公證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該內容由 信金國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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