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1.如果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勞動者首先應當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書面合同,如果公司拒絕,勞動者可以選擇向當地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由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單位履行義務;或者勞動者也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者實際工作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
2.未簽勞動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保費的義務。法律規定只要勞動關系存在,企業就應履行勞動法規定的各項義務。若不履行,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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