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親自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婚姻。實踐中有部分結婚證并非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發給了結婚證,雙方又為完全自愿結婚,且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要件,此種情形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婚姻。如不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應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未登記而同居婚姻有效嗎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的婚姻。依照《民法典》的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但是現實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為維護結婚登記的權威性和結婚證的公信力,預防、制裁違法婚姻,引導當事人進行合法婚姻登記?!睹穹ǖ洹返?047條對此予以規定:未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合《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但是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又如何處理呢。分兩種情況采取了務實的、靈活的處理,其一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止,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實是認定為無效婚姻)。
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不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認定為無效婚姻,解除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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