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清算義務人
清算義務人是指基于其與公司之間存在的特定法律關系,而在 公司解散 時,對公司負有依法組織清算義務,并在公司未及時清算給相關權利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的民事主體。其產生主要基于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兩種形式。
二、清算義務人有什么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清算過程中,清算義務人承擔 民事責任 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理由是:在法定清算期限內,清算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視為對其有限責任承擔的放棄,概括地接受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者造成損失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
3、清算義務人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清算義務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惡意處置公司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
5、清算義務人與企業法人財產混同的,清算義務人應在其侵占的財產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6、清算義務人有抽逃出資、虛假出資、部分出資等行為的,應在應在抽逃出資和應出資金額與實際出資金額、或惡意處置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7、清算義務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出資有瑕疵的,包括:以非貨幣資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以房產、土地、知識產權出資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等情形。對于出資有瑕疵的行為,清算義務人應限期補正,否則按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上述情形的訴訟中, 清算義務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之后,主張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應舉證證明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以及債權無法實現的事實,然后由清算義務人對其已履行清算義務及清算事由發生時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舉證;如清算義務人舉證不能,則應對債權人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綜上所述,清算義務人就是公司破產時負責其債權債務等財產的,既然負有義務,如果其不切實履行自己的義務的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閱讀。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