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傷情鑒定有一定的時間要求,輕重傷鑒定一般出院后就可以鑒定,涉及關節等功能問題的出院后三個月到六個月才能鑒定,骨折有鋼板固定的并且傷及關節功能的,要等到鋼板取出治療終結后3-6個月才能鑒定,受理鑒定后7天內出鑒定書,有疑難的15天內完成,需要補充材料的從補充完成當天另算。鑒定書由委托單位如交警大隊領取,殘疾等級鑒定一般在治療終結出院后3個月到6個月才能鑒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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