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只有沒有主張解除勞動合同,就應當繼續上班。 勞動者有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但是,也有遵守勞動紀律,完成勞動任務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只要任何一方沒有通知對方解除勞動關系,是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勞動者均應繼續上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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