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戶口簿、身份證等證件是公民身份的證明,而這些證件是國家經過法定程序頒發給個人的,具有唯一性。對于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偽造戶口簿涉嫌偽造證件罪,即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犯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的犯罪構成,包括四個方面:1、該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該罪、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家機關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證件,是其在社會的一定領域、一定的方面實行管理的重要憑證和手段。任何偽造、變造國家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都會影響其正常管理活動,損害其名譽、該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不構成該罪、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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