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段內容講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歸其中一方所有,前提是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且不存在脅迫或欺詐等情況。如果雙方在簽字或按手印確認該協議,并且離婚協議書已經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那么該協議將被視為有效。簡而言之,該段內容闡述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
法律分析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歸其中一方所有,前提是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且不存在脅迫或欺詐等情況。如果雙方在簽字或按手印確認該協議,并且離婚協議書已經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那么該協議將被視為有效。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該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因此,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后,離婚后該協議仍然有效,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其所有。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表示放棄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對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不明確的,則該協議可能被視為無效。因此,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當明確約定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問題,以避免后續糾紛。
結語
夫妻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歸其中一方所有,前提是雙方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且不存在脅迫或欺詐等情況。如果雙方在簽字或按手印確認該協議,并且離婚協議書已經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備案登記,那么該協議將被視為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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