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仲裁是不能起訴的,勞動仲裁可以起訴。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打勞動官司什么意思
勞動爭議的訴訟是指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終局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八十三條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以上規定說明,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前置程序,未經仲裁,案件不能進入訴訟程序。
因此,對勞動爭議訴訟也像離婚訴訟一樣,作為一種復合之訴,即一方當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訴訟后,不管另一方是否服從仲裁裁決,法院都會把仲裁的內容一并審理,對于合理合法的予以維持,對于不合理合法的予以糾正。這樣可以和上述勞動法規定協調一致,同時還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對于未經過仲裁的內容,如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可先經仲裁程序,再另行起訴。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下來之后對方不付款怎么辦?
1、當事人對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沒起訴的裁決書才發生法律效力,應等十五日后再到仲裁委那了解對方有沒起訴。
2、應在裁決書生效或一方起訴的在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年來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三、可以再次申請勞動仲裁嗎
不能再次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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