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及解決方法。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資,并可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合同法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為法律依據。若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通過仲裁或訴訟維權,提供相關證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開工資證明和合同到期且未續簽證明可作為證據。
法律分析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么
1、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若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舉報。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二、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該如何維權
1.如果真的出現了這種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這種情況的話,勞動者應當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者直接拿出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離職之前就應當把自己合法的權益拿到手。不過就算離職了之后,只要能拿出自己在公司工作的證據,以及單位沒有再續簽合同的情況下就讓自己工作的證據,也是可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的。
2.例如自己在公司開工資的證明和上一個合同已經到期,但是并沒有任何續簽表示的證明,這些都可以當做證據來保護自己。
結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通過向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應當保留相關證據,如開工資證明和合同到期的證明,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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