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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責任的承擔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5 08:5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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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責任的承擔

【企業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責任的承擔 公司制度的建立,使得經營主體能夠公平地進入或者退出市場。我國的公司法關于公司的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有關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的規定難以適應經濟活動的變化。暫且撇開實施破產制度,僅就公司解散清算就遇到了一些無法可依的問題。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大多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其他原因的解散都應進行清算。只有經過清算才能使被解散的公司完全喪失其法人資格。在這方面,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大致也是如此。在清算程序上,公司因章程規定而解散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由股東或者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對此,工商局作了補充的規定:“公司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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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企業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責任的承擔 公司制度的建立,使得經營主體能夠公平地進入或者退出市場。我國的公司法關于公司的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有關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的規定難以適應經濟活動的變化。暫且撇開實施破產制度,僅就公司解散清算就遇到了一些無法可依的問題。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大多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其他原因的解散都應進行清算。只有經過清算才能使被解散的公司完全喪失其法人資格。在這方面,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大致也是如此。在清算程序上,公司因章程規定而解散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由股東或者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對此,工商局作了補充的規定:“公司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

【企業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責任的承擔 公司制度的建立,使得經營主體能夠公平地進入或者退出市場。我國的公司法關于公司的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有關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的規定難以適應經濟活動的變化。暫且撇開實施破產制度,僅就公司解散清算就遇到了一些無法可依的問題。 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大多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其他原因的解散都應進行清算。只有經過清算才能使被解散的公司完全喪失其法人資格。在這方面,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大致也是如此。在清算程序上,公司因章程規定而解散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由股東或者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對于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按照這樣的規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執照,該由誰組織清算組呢工商局認為有關主管機關是指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有權責令公司關閉的部門或機關,工商機關是登記機關,不負責對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組織清算。對此,工商局作了補充的規定:“公司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我國法律對解散后的公司主體地位尚不明確。在經濟活動中較常見的是自然人組成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既沒有主管機關來組織清算,自然人股東又不進行清算,相反卻轉移公司的財產,或者另行投資成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如何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呢在這種時候,債權人只有求助于訴訟程序。如果把公司作為被告,法院會認為公司的主體資格已消失而不予受理。 為了防止公司將解散作為逃避債務的手段,國外的公司法一般都規定,公司解散以后在理論上還將繼續存在一段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債權人或者其他公眾可以因公司解散之前遺留的責任對公司起訴。例如,美國有的州法律規定,公司解散后不能繼續經營,但是公司的實體繼續存在3年。法國的公司法律規定是,無論由于何種原因,公司一旦解散就進入清算階段;為清算的需要,公司法人資格繼續保留,直至清算結束時;公司的解散僅自在商業和公司注冊簿公告解散之日起,對第三人發生效力。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指導性的意見,吊銷營業執照是對違法企業實施的行政處罰,企業應當停止清算范圍外的活動。清算期間,企業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依然存在。企業未組織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股東。如果不存在投資不足或轉移資產逃避債務的,股東僅作為企業清算人參加訴訟,承擔清算責任。如果股東逃避債務又如何追究股東的責任呢 有一種意見認為,這種公司雖已被工商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但其股東系該公司的出資人,股東在公司沒有清算的情況下私分公司財產的行為,是一種惡意逃避債務的行為,股東應連帶償還公司的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直接以公司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公司股東承擔連帶清償債務的責任。 對此持不同意見的認為,公司對外的債務是基于特定的合同產生的義務,如貨物買賣合同。如果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法人資格已被消滅,民事主體不復存在,自無履行義務的可能。而公司股東不是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與公司的債權人沒有基于合同而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也沒有向他人支付貨款的義務。何況在公司主體已被消滅的情況下,要求公司股東連帶償還公司債務,違背了公司法的有限責任原則。 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以后,其股東在公司沒有清算的情況下,私分公司財產,主觀上是故意逃避債務,其行為后果損害了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其賠償的性質屬于侵權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的法官研究認為,確定這類侵權責任有四個要件,即清算主體不盡清算責任;企業財產流失,甚至被私分;造成債權人實際損失;債權人的損失與清算主體不盡清算責任存在因果關系。 例如,公司欠債權人的貨款,雙方的貨物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一方交付貨物之后即享有要求支付貨款的權利;公司的股東不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而私分公司財產的行為,顯然違反了公司法規定的作為義務,又違反了《民法通則》規定的不作為義務,這妨礙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觀點的共同點是公司未經清算的可以起訴股東,但是對于股東究竟應當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又存在著不同的觀點。法院對此的認識也是不一致的。在一起債權人追索股東的賠償責任案件中,一審的中級法院判決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債權人承擔有限清償責任,而駁回了債權人其他訴訟請求;二審高級法院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與立法原則不符,根據經營活動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原則,判決股東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國公司法沒有對股東方面的責任作出明文規定,只是規定了國家對公司的處罰,這實際上是公司應對國家所負的責任,而不是對債權人的責任,債權人的損失并沒有因為對國家責任的承擔而得到彌補。因此,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債權人對股東的訴訟中,法院對賠償數額的不同判決也反映了對股東責任的不同認定。 上述問題涉及到對公司有限責任的認識。所謂公司的有限責任制,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它具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公司的獨立人格和有限責任的結合,共同形成為公司的“面紗”,它將公司與其股東分開,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全部債務時,公司的債權人不得請求公司的股東承擔超過其出資義務的責任,公司也不得將其債務轉換到股東身上。在美國的有些州的法律規定,在公司解散后原來的股東責任仍然是有限的。解散的公司的股東的責任最多不得超過該股東在公司解散時分得的資產。由此可見,有限責任的含義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股東而言的。這種有限責任有效地減輕了投資者的風險,而且其可能承擔的最大的風險能夠預先確定,從而極大地刺激和鼓勵了投資;同時這也有助于增進市場交易,減少交易費用。 但是,在各國的公司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有限責任并不是絕對的,而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將有限責任的適用絕對化,必然會為股東特別是董事濫用公司的法律人格、從事有損于債權人利益的不法行為提供保護。有限責任的相對性意味著在特殊情況下,應允許司法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直接追究股東的個人責任,這在英美法中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大陸法中稱為直索。這種對公司人格的否定制度既體現了民事主體制度的理念,同時又按照經濟發展的邏輯必然,規定人格在特定條件下受限制或者被剝奪,從而展示了法律人格的特殊內涵。 公司的有限責任是絕對性和相對性的統一,這個思想應當作為我國公司立法的原則之一。本文所探討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股東責任問題僅僅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只有對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加以探討,才能有助于改進我國的立法和執法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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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解散清算】公司解散清算后股東責任的承擔 公司制度的建立,使得經營主體能夠公平地進入或者退出市場。我國的公司法關于公司的退出機制還不夠完善,有關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的規定難以適應經濟活動的變化。暫且撇開實施破產制度,僅就公司解散清算就遇到了一些無法可依的問題。世界各國的公司法大多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破產的原因解散外,其他原因的解散都應進行清算。只有經過清算才能使被解散的公司完全喪失其法人資格。在這方面,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大致也是如此。在清算程序上,公司因章程規定而解散或者股東會決議解散,應當由股東或者股東大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組。對此,工商局作了補充的規定:“公司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由股東組織清算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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