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不同法定原因會有不同的主體,如重婚為近親屬及基層組織,未到法定婚齡為未成年人近親屬,有禁止結婚的親屬為當事人近親屬。
法律分析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確認之訴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導致婚姻無效的法定原因不同,提起訴訟的主體也有區別。具體來說: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該內容由 楊嵐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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