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沒有規定哪些人繼承財產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公證并不是繼承的必備盧春;所以是否進行繼承權公證由繼承人自己決定,只要想辦理繼承權公證的繼承人都是可以辦理的。
一、存款人去世后繼承人如何繼承銀行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的若干規定》明確指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p>因而,在存款人意外死亡后,存款人留有存款,繼承人要想支取該存款,需要先到銀行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書,用以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然后再拿公證書和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書去銀行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當地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則需要向存款銀行所在地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再憑繼承權證明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而“繼承權證明書”,按其原意,是取款人對存款余額是否具有繼承權的證明書,而不是是否為唯一繼承人的證明書。
如果取款時有兩個以上的人要求取款,并發生繼承權爭議時,儲蓄機構便不能只憑某一方提供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即“繼承權證明書”而將存款余額支付給該方,而必須要由爭議雙方通過法院審理判決后,再根據裁判文書將存款余額支付給裁判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人。另外,繼承人在存款人死亡后,已經知道存款人的賬戶密碼,直接持銀行卡在自動柜臺支取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則視為正常支取。與此產生的糾紛,與銀行無關。
二、放棄房產繼承應該如何處理?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既可以口頭的形式,也可以是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則需要寫一份放棄繼承聲明書,這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不影響沒有經過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的法律效力。如果反悔放棄繼承權,想恢復繼承權則需要由法院決定。所以,放棄繼承權是否需要公證根據自身情況決定,因為公證還是需要收費的。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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