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由建設工程施工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合同屬于不動產案件的專屬管轄范圍,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即使合同當事人存在約定管轄的情形,但因違背了專屬管轄而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在訴訟中,當事人也不適用應訴管轄的原則,必須由建設工程施工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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