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28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p>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該怎樣確定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并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屬專屬管轄,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什么是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是指為人類生活、生產提供物質技術基礎的各類建筑物和工程設施的統稱。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建設工程按照自然屬性可分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機電工程三類。建設工程是人類有組織、有目的、大規模的經濟活動。是固定資產再生產過程中形成綜合生產能力或發揮工程效益的工程項目。建設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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