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護照補辦的流程分三種情況:
一、在出境前遺失
1、在遺失地公安機關開據報失證明;
2、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
3、憑備案證明到《公安報》登報聲明作廢;
4、提交報失證明、作廢聲明、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相應復印件,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申請補發。
二、在境外遺失
1、提交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2、提交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相應復印件;
3、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與遺失地我國駐外使領館核實后補發。
三、在外長期居住短期回國遺失
1、在遺失地公安機關開據報失證明;
2、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備案;
3、憑備案證明到《公安報》登報聲明作廢;
4、提交報失證明、作廢聲明和在國外定居、學習、工作的有效證明,申請補發,5個工作日后即可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發或者補發護照:(一)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二)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三)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四)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五)有正當理由需要換發或者補發護照的其他情形。護照持有人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后申請換發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的換發或者補發,按照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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