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面包車若為貨運類型拉貨不需要辦理營運證,若為客運類型,則不可以從事貨運經營。自2019年1月1日起,對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從業資格證和車輛營運證的管理,暫按以下要求執行: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再為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配發道路運輸證。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對于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物運輸活動的,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得對該類車輛、駕駛員以“無證經營”和“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件,駕駛道路客貨運輸車輛”為由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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