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開出離職證明嗎
雖然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但你仍然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離職。
沒有直接證據怎么證明勞動關系
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1、工資轉賬憑據;2、考勤記錄;3、工作證件;4、人證;5、業務相關證據等;6、加班的證據;7、入職通知書;8、錄音證據。
公司沒有和我簽勞動合同我要怎么證明是員工
關于公司沒有和我簽勞動合同我要怎么證明是員工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公司沒有和我簽勞動合同我要怎么證明是員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解讀
1、如果用人單位通過公司公帳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去銀行打印工資流水并要求銀行蓋章后,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使用。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勞動者購買了社會保險,則勞動者可去社保局打印社保繳納記錄并蓋章,以此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3、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以及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表等,必須蓋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能被勞動爭議仲裁委所認可。
4、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但是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對該證據的認可程度不一樣,最好是在職員工的證言,不過很難取得。
二、沒簽合同怎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并不影響勞動關系的成立,也就是說雙方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仍屬于工傷,可以要求工傷待遇。
在處理工傷時,應該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工傷并治療終結后再申請傷殘鑒定,之后再根據鑒定的傷殘等級等情況確定具體的工傷賠償金額。住院治療所需醫療費用、陪人費、生活費等都由單位支付,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再治療完全結束后,做勞動能力傷殘鑒定,并按傷殘鑒定結論提出傷殘賠償。如單位不給于合理賠償,可到勞動部們的勞動仲裁辦起訴維權。
即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依舊是有其他的方法證明自己是在公司上班的。例如,勞動者可以提供每月公司給自己支付的工資或者每月公司幫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作為是員工的證據;除了這個,還可以提供自己在公司上班的考勤記錄等等。
相關內容:建立雇傭關系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一、建立雇傭關系需要簽勞動合同嗎?
1、建立雇傭關系需需要簽勞動合同
(1)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完全不是一個概念。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受傷,很可能會按照工傷認定標準進行賠償;而雇傭關系中,雇員受傷的話,雇主要承擔責任。
(2)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雇傭關系的要素
(1)主體。
雇傭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國家、外國組織以及其他特殊組織(包括非法人組織、清算組織等)。
(2)內容。
它的內容即權利義務具有廣泛性。
(3)客體。
即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二、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有哪些?
雇傭關系與承攬關系的區別包括目的不同、地位不同等。
1、目的不同。
雇傭關系的目的是受雇人提供的勞務本身;承攬關系的目的是工作成果。
2、地位不同。
雇傭關系中的受雇人受到雇主的控制與監督;承攬關系中的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
3、報酬的領取方式不同。
雇傭關系中一般是定期領取;承攬關系中一般是一次性領取。
4、責任不同。
(1)工作中致他人損害時,雇傭關系中的雇主承擔法律責任;承攬關系中的承攬人自行承擔責任。
(2)工作中致自身受到損害時,雇傭關系中,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雇主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雇傭關系中,除了定作人存在過錯之外,承攬人自行承擔。
公民與單位建立的可能是雇傭關系,也有可能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若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那么需要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建立的是雇傭關系的,簽署的則是雇傭合同。當然,不管簽署的是哪一種類型的合同,勞動者只要提供了勞動就可以獲得報酬。
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能證明產生勞動關系嗎
一、事實勞動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應簽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并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
二、如何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沒有接受勞動合同怎么辦
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而沒有送達給勞動者,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內容由 陳春靈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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