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并不一定要進行清算,例如法人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不需要進行清算。
一、吸收合并清是否必經程序
在我國進行清算并不是吸收合并必經程序。因為合并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為原來的公司依然存在,因此不需要進行清算。對于公司的債權債務就應該由現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繼承,這樣還是不會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
二、公司的合并和分立需要清算嗎
公司合并和分立并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以下情形需要清算: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股東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三、吸收合并清是必經程序嗎
清算不是吸收合并必經程序。因為合并而使公司解散的,不需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因為原來的公司依然存在,因此不需要進行清算。對于公司的債權債務就應該由現在吸收合并以后的公司概括的繼承,這樣還是不會侵害到債權人的利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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